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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公子 於 2015-06-10 01:50:44 發表  |  累積瀏覽 1141

分類:長線旅遊 ;地區: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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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機:全省7-11便利超商,免費宅配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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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量智慧旅遊

超能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通訊設備租賃服務

服務條款

  • 第一條(定義)
    超能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通訊設備租賃服務(以下稱本服務),為申請人已詳讀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各項約定後,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之代理店辦理申請本服務之手續。
  • 第二條(服務/成立/開始/終止)
    本服務依據上述第一條在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時,自登錄申請起租日開始服務。在結束利用本服務或本公司終止提供服務後,本公司將確認設備本體與配件狀態,並進行租賃費用及相關通訊費用等金額計算。若有下列情事,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服務業務。
    • (1)申請人填寫資料內容造假時;
    • (2)申請人違反本服務條款時;
    • (3)無法取得申請人指定的信用卡公司授權進行請款作業時;
    • (4)申請人租賃服務逾期且未支付本服務所產生費用時;
    本公司在申請人付款前保留是否接受預約租賃之最終同意權。
  • 第三條(租/還機)
    申請人得於本公司各服務據點進行設備租還業務,亦得於預約時申請指定地點租/還機宅配服務。
  • 第四條(租賃期間/展延/逾期)
    本契約租賃服務期間(以下稱『租賃期間』),為申請書記載的租借日(以下稱『租賃開始日』)至還機日(以下稱『租賃終止日』)止。申請人送出預約申請單後,除經本公司客服人員核定修改,原則上無法進行變更。若有特殊需求,雙方同意以取機/宅配送抵日為租借開始日,以門市還機/宅配取件日為還機日。
    申請人如有展延租賃期間需求,應於租賃終止日前一日中午十二點整前與本公司辦理展延,租賃期間最多可展延30天。遇有展延需求,申請人應對已發生費用先行付款;若申請人已選擇加入保險,該保險亦同步自動展延計費。
    申請人若逾期未還機且未與本公司聯絡時,視為違約,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通訊暨租賃服務。另申請人若租賃終止後五個工作天內未辦理還機手續,本公司將沒收保證金全額,不予退還。
    本公司保留展延租賃期間之最終同意權。
  • 第五條(費用請求/付款)
    本服務之租賃費用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各設備之租金為計費基準。手機通話費及上網費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費率計算。另申請人租賃之設備遺失/被盜/毀損時,申請人除應負賠償責任外,預付之通訊費及儲值費均不得請求本公司返還。
    本服務產生之各項費用,以本公司網頁公告之租金、押金、保險費及費率為計費基準。
  • 第六條(保證金/賠償金)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所需繳交之押金,將依使用期間、租賃數量及本公司網頁公告之押金進行加總計算,申請人可使用信用卡授權或現金支付,本公司將於租賃終止時,解除信用卡授權或歸還現金。申請人租賃之設備遺失/被盜/毀損時,本公司將以押金額度作為賠償金。
  • 第七條(申請人的使用義務)
    申請人於申請本服務後,若申請書上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儘速通知本公司。若申請人未主動連絡本公司,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服務。
    申請人不得利用本服務對本公司造成損害或從事違法行為,如涉違法行為,申請人須負擔民、刑事或其他法律責任。
    申請人不得將租賃設備租借、轉讓或販賣予第三人,亦不得改造租賃設備或變更設定,或將租賃設備之配件為附加物品之行為。
    申請人應於租賃設備或配件發生問題時,儘速通知本公司。
  • 第八條(不擔保特約)
    本公司對申請人利用本服務所發生的損害或利益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申請人利用本服務時因租賃設備故障、意外狀況、操作錯誤所產生的損害或事故,不負賠償責任。
  • 第九條(法律歸屬)
    本服務條款所約定之內容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定之。如因本服務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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