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前解款車跌錢案中,其中一名清潔工人拾獲八千元,但交回警局時卻扣起六千元,其後用來買了電話。
他在法庭求情時說自己月入七千多元,當看見大鈔在眼前飄盪的時候,貪念即起,當時以為天降橫財,怎料遭閉路電視拍下整個執錢過程。
這件案件,顯示被告人因一時貪念,所以犯案,但裁判官在判刑之後,卻用了無法無天來形容在街上執錢的巿民。我覺得用詞並不恰當。執錢是不對,但他們沒有強搶,只是突顯人性貪婪的一面。假如解款車發生交通意外,巿民爭相搶奪車上押解的金錢時,在這個情況下,才用得上無法無天!
現在什麼也變了,想當年,無論本地或者外來裁判官或者法官,在判刑之後,甚少附加個人評語。極其量對年輕被告人說些勸勉說話,希望他們在獄中可以反省,服刑期滿後,可以重新投入社會。故此,假如裁判官在判刑之後,說少一些無關痛癢的說話,給巿民的印象,是否會專業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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