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納妾
你可能不敢相信, 香港開埠至今,一夫一妻制僅實行了短短四十餘年的歷史。 1969年7月18日,香港政府刊登憲報, 公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案, 宣布從1971年10月7日正式開始實施《修訂婚姻制度條例》,在此之後的中國式婚姻:包括舊式、新式以及納妾等婚姻形式全部被廢止。
1841年2月,早在英方全面接管香港之前,英方全權代表義律(Charles Elliot)和英國遠東艦隊支隊司令伯麥 (G. Bremer)在香港聯名發表兩個公告,史稱《義律公告》; 公告表示:“島上華僑居民,應照中國法律習慣統治之,但廢除各種拷刑,至於英國或其他人民,則適用英國現行刑事和海事法規,以為管轄"。 隨後,香港第一任港督砵甸乍 ((Sir Henry Pottinger,港督任期 : 1843年6月26日 - 1844年5月7日) 在1843年致函英國外交大臣阿伯登 (Lord Aberdeen) 表示,他同意居住香港的中國人沿用他們自己的法律來治理, 亦即所謂“華律治華人”政策.
華律治華人說穿了便是不捅蜂巢, 華人既有習俗只要不危及治權, 一概予以保留, 以免惹起華人的怨懟和反彈. 這種“華律治華人”的政策使中國法律,尤其是在家庭、婚姻和財產糾紛事務上的習慣法,在香港社會中長期存在。 香港定例局 (立法局前身) 曾頒布多項法例, 承認舊式婚禮法; 1852、1857年港英當局先後兩次頒布《婚姻條例》(Marriage Ordinance),允許華人沿用清代婚禮習俗,肯定了中國習慣婚姻的法律地位。 1905年《已婚婦人被遺棄贍養條例》中規定的“已婚婦人”包括所有華人男子依據中國法律及習慣所婚娶的填房,如此即等同在法律上賦予填房妻室的財產分配和繼承的權利。 1912年的《華人婚姻保全條例》更是在法律上保障了丈夫的合法妻子或填房在通姦情況下請求損害賠償方面的權利。
但英國文化始終是香港文化的主導,它也是香港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礎。 實際上,香港的法律體系仍是以英國法律模式為骨幹,中國的法律和習慣被限定在一個有效且可控的范圍之內,目的是通過維護本地華人的基本倫常來維持社會秩序,以達致穩定港英政府的統治目的. 英國統治者用 ”華律治華人”,並非是尊重中國法律和風俗習慣,而是企圖在東方封建傳統的基礎上來建立殖民統治。
當然,香港華人傳統和保守勢力也樂意維持這個局面, 因為這實質上維護了他們的利益, 譬如納妾、童養媳、蓄婢女(妹仔)等制度。 在舊中國,絕大多數平民家庭都是一夫一妻,只有官僚富豪等社會上流人士才納妾, 殖民地時期的香港也是如此。 華籍富商不但在社會享有重要地位,和政府官員亦多有往來。 港英當局既需借助他們的勢力來穩定其在香港的統治,因此對香港華人的婚姻問題長期置若罔聞。 然而隨著歷史的發展, 人類對自由平等的認知提升,對蓄婢、童養媳、納妾等清朝遺留習慣産生極大的疑問以至反感, 另外這些陋俗亦受到了來自英國基督教倫理的強烈批判和沖擊. 1923年的《家庭女役條例》以及1938年終止婢女買賣和蓄養法律 (反蓄婢運動) 沉重地打擊了華人保守勢力,並在民眾中逐漸樹立起“現代家庭”的新觀念。
在不同的婚姻法律的共同影響下,1930年後的香港的婚姻制度出現多元共存的情況,但由於種種複雜的因素, 致使香港社會的家庭、財產糾紛不斷,令港英當局大傷腦筋。 1948年10月,港督葛量洪 (Alexander Grantham, 港督任期 : 1947年7月25日-1957年12月31日) 指定一個以律政主任史德鄰 (G. E. Strickland) 為首的7人委員會對在港華人沿用的中國法例及習慣進行調查,並討論是否應該對其進行修改、廢止或完全納入本港法例。 該委員會其後撰寫《中國法例及習慣研究委員會建議書》,明確提出禁止納妾的修法意見。
但香港主流社會由於受制於保守勢力, 並不支持有關建議。 1950年代,香港婦女會等婦女團體從維護正妻權利的角度出發呼籲禁止納妾,並多次提出以男女平權為原則的新婚姻法的要求。 為了回應各方意見,1958年港督栢立基 (Robert Black, 港督任期 :, 1958年1月23日-1964年4月1日) 指定律政司和華民政務司重新對香港的華人婚姻問題進行調研,並於1960年發佈《香港華人婚姻問題報告書》,認為舊式婚姻和“妹仔”制度一樣,均已“失去其時代性”,雖不建議“武斷”地將舊式婚姻的儀式徹底廢除,但提議將舊式婚姻、新式婚姻都轉為註冊婚姻。
此報告一出即引起香港坊間的一片嘩然,正反意見嚴重分歧。 1962年,香港華民政務司參加聯合國在東京舉行的“婦女在家事法上的地位研討會”,大會將香港婚姻問題納入重點討論內容,引起了港英政府的重視。 1965年,律政司、華民政務司和行政、立法局的華人非官守議員達成共識,向政府提交McDouall-Heenan Report,行政局很快批准了此報告並提交到英國藩理部,並獲得國務大臣的肯定。
在港英政府草擬禁止納妾法案的同時,社會輿論也在激烈抨擊這一陳舊婚俗。 香港日益提升的“國際性大都市”身份,已容不下“大清律例”的歷史遺存。 1967年,《華僑日報》刊登了一篇題為《大清律例與婚姻法》的文章,強烈抨擊了當時香港社會中存在的納妾制度,並將矛頭直指其背後隱藏的英國殖民統治. 文章說:“現在60年代,香港是國際性的都市,在全世界都起了重大變化的今天,香港有所謂“大清律例”的婚姻法問題,這不但可憐可笑,也充分顯示出香港是一個怎樣的社會,香港政府及與香港政府的英國人對香港的真正態度如何。” 同年,港府發布一份新的白皮書,向公眾解釋有關婚姻問題的主要提議,希望引起廣泛的公眾關注,也為公眾發表意見提供更多的機會。 經過近20年的論戰,香港當局最終於1969年7月18日 (農歷六月初五) 頒布憲報,公佈一夫一妻制法案,廢除了納妾制度。
(5) 童工
香港第一條勞工法其實是一條與童工有關的法例; 港英政府早在1921年開始注意童工問題,並委任一個委員會研究。 委員會報告指出,香港的童工年齡低至7、8歲,主要從事如搬運磚塊或清潔等雜務工作。 在製造業方面,童工年齡介乎11至16歲,工時頗長,女童工則主要從事香煙包裝和針織廠的工作;男童工亦有在玻璃廠,或在船廠清潔蒸汽鍋爐,從事高危工作。 在工廠的童工以件工或日薪計,童工的工資低於成人,部份男童受僱為工資微薄甚至無薪的學徒,由僱主提供免費食宿. 父母讓兒童投身工作,主要是幫補家計, 或者減輕家中負擔。
港英政府因應委員會的建議,於1922年通過香港法例第二十二條《兒童工業僱傭條例》(Industrial Employment of Children Ordinance),是為香港第一條勞工法例; 法例訂明童工的最低年齡是10歲,搬運重物童工的最低年齡是12歲,而從事危險工作的最低年齡是15歲;童工每日最多只能工作9小時時,期間不可連續工作5小時,每星期需要休假1天,並禁止兒童在晚上7時後至凌晨7時工作。 華民政務司有權巡查工廠和工場的權力,法例適用於僱用10人以上的工廠、礦場、船廠、工地及樓宇、客運和貨運工具. 從法例的適用範圍來看,可見當年香港工廠的規模和主要工業種類:曾是香港工業的重心的紡織業當時仍未具規模,石礦業則在香港曾蓬勃一時, 香港, 遠至廣州很多廟宇和敎堂觀光,全都是以花崗石為主建造,引證著石礦業的光輝歷史。
1927年政府通過的《工廠(意外)條例》[1927年第3號],將製造煙花、玻璃和鍋爐芯片定為危險行業,兒童、女性和青年都不得在上述行業工作。 1929年又通過《女性、青年及兒童工業僱傭修訂條例》[1929年第24號],禁止女工和青年工(15至18歲)從事危險工作及夜間工作。1932年,政府貫徹1920年《國際勞工公約》的內容,通過《青年及兒童海上僱傭條例》[1932年第13號],禁止14歲以下兒童在船上工作。 三十年代政府為配合國際勞工公約規定,童工法定年齡由10歲提升至16歲,女性和兒童夜間工作的禁制時限由晚上9時後收緊至晚上8時後。 1940年時政府收緊違反童工法例的罰則,即使東主並非不是真正的違例者,仍須與違例者一同受罰。 違例者最高罰款是港幣250元,對條例不知情或不同意,將不接納為抗辯的理據。 重光後,港英政府就1940年《工廠及工場條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第五條)作出一些明顯的修訂,將罰款金額提高至1000元。
上述法律對童工市場有直接而顯著的影響. 據政府資料,1924年約有300名童工,針織廠童工的數目較其他工廠多,洋資工廠無發現聘用童工的個案。1928年童工的數目減至100人. 政府紀錄指出,自1933年起大廠不再僱用16歲以下者;1937年註冊工廠並無僱用14歲以下的兒童工作。有研究指出童工的減少不是基於人道,而是資本家對個別行業的勞動力需求減少而致。
七八十年代,勞工處於1979年處理了250個有關童工的個案,進行了30次工廠檢查,在25,066間工廠中,有44名童工在其間工作。 於1980年處理了149個童工個案,進行了31次工廠檢查,在7,565間工廠中,有28名童工在其間工作。 1982年統計數字顯示有童工292名在其間工作。這些數字只是冰山一角,實際數字肯定比查處的高很多, 有關部門没有貫徹執法,使法例徒具虛名。
除此之外, 每年暑假,香港都有大量合法或非法童工出現,在工廠充當廉價勞工,賺取工資幫補家庭開支,或作自己的花費。 有青少年在做暑期工期間從事危險工作,引致工傷意外,甚至死亡。 事實上童工除在工作地點上班外,有些童工從事一些較難定位的工作, 如雛妓以及童星和歌手等, 一些協助家人工作,如到家人開設的商店幫忙的兒童也算是童工,但這方面未能引起有關當局的重視。 根據現行《僱傭條例》, 「兒童」是指年齡未滿 15歲的人士。 法例規定未滿13歲的兒童不得受僱在任何行業工作。 13歲至未足15歲的兒童則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不過,若他們尚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須受其他限制。 如年滿 15 歲但未滿 18 歲,根據《僱傭條例》便屬於「青年」, 受香港法例第五十七B章《僱用青年(工業)規例》,享有既定的僱傭權益和保障。
無論如何,香港的童工法例經歷了漫長的道路,才達致今天國際化的標準,這要感謝那些為促成立法而付出許多努力的人仕.
(6) 山頂保留法
殖民地時期港英政府的隔離主義政策, 沒有比《歐人住區保護法》、《山頂區居住條例》更明顯. 《歐人住區保護法》、《山頂區居住條例》規定在海拔788呎以上的山頂區域只准非華人居住,獲港督批准的華人或傭人除外;此外,這類條例也規定若干地段只能興建歐式建築。 這些條例的官方理據是當時瘟疫橫行,非華人不習慣香港的熱帶天氣,需要居住山頂呼吸新鮮空氣,實則是歧視華人, 白人不喜歡與華人比鄰而居, 怕影響其身份地位。 《歐人住區保護法》和《山頂區居住條例》分别在1888年和1904年訂定, 《歐人住區保護法》於1930年被廢除, 而《山頂區居住條例》則於1946年被廢除.
很多人喜歡用何東獲准在山頂興建花園事件來評論當時殖民地政府對待本土精英的政策, 其實這中間也有頗多轉折, 殖民地政府對何東並非 ” 一味開綠燈” 的。 其實早於1908年,何東有意租入首席按察司白吉特 ( Francis Pigget) 在山頂頂端比港督別墅位置更高的住所The Eyre (其時白吉特離港度假,官邸將會騰空三個月, 白吉特想以短期租約形式出租,增加收入), 此舉卻被當時的港督盧吉 (Frederick John Dealtry Lugard, 港督任期 : 1907年7月-1912年3月) 否決,反映當時英國無意賦予已成為香港首富的何東太特殊的社會地位 (也許擔心此例一開, 後患無窮)。 然而到了1920年代,世界局勢大變.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總統威爾遜 (Thomas Woodrow Wilson) 提出14點原則,各殖民地的自決呼聲開始萌芽,英國在各地的殖民管治政策開始了微妙改變,本土精英被大力拉攏, 身為香港首富的何東自然備受重視. 另外省港大罷工 (1925年6月至1926年10月) 的爆發,令香港的經濟損失慘重, 何東當中斡旋, 四出奔走調停,更私下承諾支付工人罷工期間的一半工資, 對平息罷工居功至偉, 港英政府以此特殊權利作為酬庸. 。何東花園於1927年正式建成, 批准何東搬上山頂的港督金文泰(Sir Cecil Clementi,港督任期 : 1925年11月1日-1930年2月1日), 也是委任首名華人擔任行政局成員的港督 (他於1926年委任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周壽臣爵士兼任行政局非官守議員之職,以填補遮打爵士 (Sir Catchick Paul Chater)逝世後遺下的議席,周壽臣遂成為香港歷史上首位華人行政局議員)。 他是著名的中國通,通曉普通話和廣東話. 金文泰極有遠見,他在提出改善華人地位的同時,強烈建議英國永久佔領新界,看見威海衛歸還中國而擔心, 而拒絕何東入主山頂的盧吉,亦曾建議英國提前把威海衛歸還中國換取永久佔領新界,可見兩人雖在對華人的政策有異, 但在最大程度下延續英國統治地位和幅員的立場而言是一致的.
1908年,盧吉說「此宅高踞總督的山頂別墅,當然很具權威,若任其租賃,無知華人反而可以對英皇陛下的代表睥睨而視」;金文泰的新政策自然不是說自此華人可以「對英皇陛下的代表睥睨而視」,只是把何東吸納進「英皇陛下的代表」之列而已。 盧吉曾管理尼日利亞,金文泰來港前曾任圭亞那署理總督. 他們在香港的施政,都有處理這些地方民族問題的影子, 而何東花園的建成,只是反映港英政府以懷柔取代高壓的新政策而已。
(7) 禁鴉片
稍有涉獵香港歷史的人都知道,香港開埠源於清朝政府與英國在1830年代末及一1840年代初的鴉片戰爭. 概括地說1842年,清政府在第一次鴉片戰爭中被大英帝國打敗,並於翌年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將香港島連同鄰近的鴨脷洲正式割讓給英國; 但較少人知道,在其後的一百年間,鴉片一直在香港市面合法流通, 賣買和吸食鴉片並不犯法 。鴉片的銷售受政府專營權控制,並在很長的一段期間內成為政府主要收入來源之一 (鴉片銷售量於1918年達至高峰,佔全部收入的45%)。 即使於1935年,香港人口不足100萬,每年的鴉片銷量估計為50噸, 數量不可謂不驚人. 鴉片既是港英政府財政的一項重大收入,更是英國商人獲利最巨的貿易, 其利益關係千絲萬縷, 要禁絕當然需跨越障礙萬千重。
1886年,清政府「封鎖香港」事件結束後,香港的鴉片走私活動已遭倫敦正義人士的譴責,他們組成「禁止鴉片貿易會」 (Societ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Opium Trade),力促英國國會通過譴責議案,並成立一個委員會進行調查。 1891年,英國殖民地大臣諾茨福特勳爵 (Lord Knutsford) 要求港督羅便臣 ( William Robinson, 港督任期 : 1891年12月10日- 1898年11月25日) 考慮管制煙館的數目, 但羅便臣反對廢除鴉片專賣,認為提高鴉片售價,即可以限制鴉片的銷售及抑止走私. 1890年,港府的鴉片稅收入為447,600元。 1893年港府六分之一的稅收即來自鴉片專賣, 這些數字說明為什麼羅便臣強烈反對禁止鴉片.
羅便臣「寓禁於徵」的政策,獲得了英商和煙販的支持。 1906年港府的鴉片稅收超逾200萬元. 據統計,在煙館吸公煙的煙民有7200餘人,在家裏吸公煙有1萬餘人。 許多富商, 大商行在客廳和公司設煙局,以煙膏煙槍招待友人和賓客。 據粗畧估計, 當時香港每十個華人中,即有一人吸食鴉片,數字令人震驚.
港督彌敦(Sir Matthew Nathan,港督任期 : 1904年7月29日-1907年4月20日)為了維護鴉片在香港的合法地位, 不惜在《泰晤士報》上發表文章反對禁煙:”全港公煙館有105個,二煙館有98個,若將各煙館封閉,則鴉片公司每年將損失40萬元。現香港商務比前顯有遜色,稅餉收入因之銳減,況現正擬增加潔淨局費用,九廣鐵路又需用巨款,若封閉煙館,照章賠償鴉片公司損失,政府並無此財力” 。 彌敦所說當然是事實,他有實質的困難,但也不能排除他是受到本地鴉片煙商的壓力和影響,才持此明確反禁煙的態度.
1907年7月,盧吉獲委任為第十四任港督. 他當政伊始即掀起一場討論禁煙的風波。 1908年英國倫敦禁煙總會,特派委員希利拉來遠東調查鴉片貿易情況。 希氏返英後提出報告,認為非立即實行禁煙不可; 其報告謂曾晤見各領事、教士, 各人均謂鴉片禍害極深。 希利拉還在報告中尖銳指出,如不禁煙,「英國之罪將萬古而不磨」. 英國議會接獲希氏報告後,即命港府查明具報。 盧吉惟有通過報紙徵詢市民意見,並在英文《南華早報》提出8項意見,徵求市民答覆,8項意見為:
(1)禁煙有益於港人品行否?
(2)禁煙後能防止港人吸食否?
(3)承辦煙餉者應否補償其損失?
(4)對於香港財政有傷害否?
(5)如以上問題均是,應以何法彌 補餉源?
(6)港中商務有變遷否?
(7)中國政府禁煙,人信之否?
(8)別有意見發表否?
下面是著名華人紳商馮華川、劉鑄伯兩人對該份問卷的答案:
(1)馮:是。劉:是。
(2)馮:否。劉:日後可望減少。
(3)馮:不答。劉:是。
(4)馮:是。劉:亦是。
(5) 馮:應徵收煙土等餉彌補。劉:減軍餉及加稅。
(6)馮:否。劉:否。
(7)馮:是。劉:中央政府而論,乃出自熱心。
(8)馮:封閉煙館有益。劉:如禁煙後,每年少收稅餉,又須彌補煙商之失,其數非少,若果以加稅補之,則目下加稅,必非眾人所願。
驟眼看來,馮、劉的答覆均傾向於不贊成禁煙 (注意, 劉鑄伯其實是鴉片商人, 《南華早報》請他塡寫問卷, 其答案可想而知). 整體而言在港的英國人絕大多數主張不禁鴉片 (利之所在),而華人太平紳士如何啟、馮華川、劉鑄伯等都加入反禁煙的行列 (可能受煙商的影響)。
香港的中, 西士紳商雖然大多不贊成禁煙, 但倫敦的態度卻相當堅決. 盧吉曾有意暫緩禁煙令, 惟敵不過英國的壓力, 只有採取拖延政策。 1909年3月1日,港府宣布廢除熟泥出口的許可,同時關閉煙館26家,作為正式禁煙的初步措施, 以便向英國方面交差。 是年5月29日,立法局開會,議員反對立刻全面禁煙與關閉煙館,他們普遍認為禁煙於香港財政有莫大損害,盧押亦表示對倫敦意見 (即立刻全面禁煙與關閉煙館)「暫行緩辦」。 此外為彌補鴉片稅收的損失 (鴉片歷來是香港的一項重要稅收,1906年鴉片稅收高達200餘萬元),盧吉宣布開徵煙草稅、酒稅和香水稅。 關閉煙館之後, 政府仍允許市民吸食鴉片, 癮君子只要從官方指定的銷售點購買鴉片, 並在自己的私人住所吸食, 吸食鴉片在香港仍是合法。 直到二戰以後的夏愨軍政府統治時期, 香港才完全禁止吸食鴉片, 政府專賣制度至此才完全廢除, 而吸鴉片亦同時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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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西環的黃金歲月 提供以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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