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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幾條香港文明法例的制定 (1)

西環的黃金歲月 於 2015-03-22 00:00:00 發表  |  累積瀏覽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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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開埠伊始至20世紀中葉, 香港社會充斥著很多不公平和不公義的現象, 更有甚者這些情況竟受著煌煌法例的包庇.   當時的香港雖云是華人社會,  但終究是英治, 無可避免地,社會上充斥著各式各樣的歧視現象.    殖民地政府既以 "白人至上" 為駕馭港人的潛規則, 管治上則奉 "無為而治" 為皐陶,實質上是節省政府的資源和精力, 最終則是要保持白人至上的目的 .   直至二戰前, 港英政府並不熱衷於攪福利和濟貧政策, 其時大部份救傷扶危/教育醫療的責任落在教會和華人慈善團體的身上.    不僅如此, 政府對社會上普遍流行的惡行或不公平的景況視若無睹, 甚而賦予合法地位, 使之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份.    直至上世紀3,40年代, 國際人權意識抬頭, 港府才礙於形勢立例禁止這些野蠻及不文明的行徑.    從下面粗略介紹, 網友諸君認識這段歷史發展之餘,可能會覺得不可思議, 今日的理所當然, 昔日竟需排除萬難去爭取.   (1)   妹仔 妹仔問題在司徒拔(Sir Reginald Edward Stubbs , 港督任期1919年9月30日-1925年10月31日)任港督時曾備受關注, 但最終仍是被壓了下來, 至金文泰(Sir Cecil Clementi, 港督任期1925年11月1日-1930年2月1日)  出任港督, 這個問題再次被提上日程。   當時英國工黨下議院議員愛倫·威爾金森(Ellen Wilkinson)向保守黨殖民地大臣里奧·艾默里 (Leon Emerson)  提出要求重新審視港府的妹仔政策。   與他的前任一樣,金文泰認為妹仔是中國自古已有的傳統,他也不同意妹仔往往會淪為妓女的說法 (其實很多港督為了怕得罪本地士紳和本土勢力, 都愛用 ”中國傳統”這個藉口作為擋箭牌, 避免推行一些棘手的法例和政策).    他應變的政略是向英政府建議把妹仔改稱「養女」.    英國工黨在1929年勝出大選上台掌政, 新任殖民地大臣帕斯菲爾德勳爵(Lord Passfield)是費邊社(Fabian Society)成員,他的左派觀點使他強烈反對妹仔制度, 結果金文泰的建議不單不獲接納,而且還被要求儘早直接廢除妹仔制度。 在備受英國政府的壓力下,金文泰惟有敦促定例局 (立法局前身)在1929年通過《女性家居服務(修訂)條例》,勒令所有妹仔必須在1930年5月31日前接受登記,並由當日起停止接受登記,以及嚴禁再販賣妹仔。  與此同時,港府又派出專責人員探訪妹仔,確保她們得到適當待遇,以及定期獲發薪金。   雖然金文泰此舉表面上平息有關妹仔存廢的爭議,但妹仔制度始終未能直接廢除。   自條例生效後,坊間仍有私下秘密販賣妹仔的情況,一些買賣更以「養女」為名販賣妹仔,試圖借法例的灰色地帶販賣妹仔。   直到1938年, 香港通過條例修訂,規定所有領養女兒也必須接受登記,以進一步打擊妹仔的秘密販賣.    妹仔制度要到二戰後才正式消失。 (2)    賣淫活動 香港的賣淫活動可謂歷史悠久, 水坑口作為香港娼妓最早出的 ”作業地”, 約始於十九世紀末, 比石塘咀還要早二三十年.    水坑口原名大坑口, 位於在今日荷李活道和皇后大道中交界處, 未填海前原是海濱.    水坑口亦是英軍最早登陸香港之處, 由於有山水從太平山流下, 很多漁民在此上岸洗衣沖身, 水坑口亦因此而得名. 英國佔領香港後, 中上環急劇發展.    到十九世紀末, 該區成為華人經商, 居住和娛樂的集中地, 而國內和歐洲的商旅亦紛紛在此落腳, 使中上環更為蓬勃,  適逢滿清政府政權不穩, 很多內地和廣東移民湧到香港, 部份女性無任何求生技能, 只得當娼營生.    水坑口是香港當時華人集居之地, 故此順理成章地成為風月之地; 不多時此地已是妓院林立.   據資料顯示, 全盛時期水坑口的妓寨的數目超逾三十間, 大寨有 錦繡, 歡得, 奇花, 新賽花, 統稱為四大天王 , 部份後來遷住石塘咀繼續以原名重舉艷幟. 2,30十年代塘西的烟花歲月可謂達至頂峯, 雖然時中國仍然是內戰連年, 水深火熱, 老百姓們的生活朝不保晚, 但香港這個東方的卡薩布蘭卡卻是夜笙歌, 醉生夢死.   然而天下無不散之筵席, 凡事總有結束的一天;    國際聯盟在1919年成立後,香港的社會風氣成為了國際議題。    國際聯盟一直希望香港政府禁絕境內的賣淫活動;可是歷任的港督均認為港府已訂立了相當完善的法例,對黃色事業作十分有效的規管,而且秦樓楚館一類煙花之地在中國古已有之,所以不便禁絕。  在這種背景之下,港督的意見得到英國保守黨政府的默認,所以終1920年代,有關禁絕賣淫的提議始終沒有在香港落實。 然而,在貝璐(Sir William Peel, 港督任期1930年5月9日-1935年5月17日)上任後,時值英國工黨上台執政;而由於工黨政府與國際聯盟的立場一致,所以禁絕賣淫活動之聲再起。   貝璐初時反對禁絕賣淫,他認為港府對賣淫業規管得宜,加上華人社會中的妓女往往能夠成為大戶人家的妾侍,所以禁絕賣淫並不可取。   儘管貝璐努力辯解,但工黨政府的態度仍然十分強硬,結果貝璐唯有遵從。    港府向英國政府報稱其時香港共有6所由歐洲人經營的妓院,內有17名領有牌照的歐籍妓女;222所華人開辦的妓院,內面共計有2,657名領牌妓女。 資料發表後不久,國際聯盟在1931年派出一隊人口販賣調查團到香港。  貝璐事後遂根據調查團的建議頒布法令, 敕令所有洋妓在1933年6月30日全面停業, 但由於華人妓女數目眾多, 所以給予三年寬限期, 到期後完全禁娼.    順帶一提當年有很多洋妓集中在中環荷李活道, 雲咸街, 灣仔春園街一帶 ”揾食”, 政府一聲令下, 立刻廢娼, 一時群鶯亂舞, 怨聲載道.    據當時華民政務處的資料, 1933年香港的華人妓女有萬人, 如果即時禁絕, 政府怕她們會立刻失去生計, 加重社會負担, 所以予以三年時間, 讓她們另尋出路. 在這三年期間, 停止發新牌給妓女, 又不許她們跳槽. 其實在禁娼令頒佈之際, 塘西曾有六間著名酒樓聯銜上書港英政府, 指陳酒樓業早年對促進石塘咀以至香港的繁榮曾作出過重大貢獻, 禁娼令一旦實施, 巿面的繁華勢將逆轉, 因而籲請當局設法維持, 其文曰 ”用是臚舉石塘咀所以繁榮之概史, 及該地居民生活之關係, 與乎商業前途之顛危, 懇憲台體察下情, 矜憐人民生計, 據呈轉達政府, 其或可以給予一線生機, 稍能維繫敝且業將亡者, 則感恩戴德, 正不僅商數家字號而已矣, 為此僅呈華民政務司”.    此份陳情書可謂情理俱備, 但要政府收回成命只是一廂情願的希望, 塘西風月註定要殁於煙渺之中.  當然, 娼妓不會因為一紙禁娼令而成絕響, 只不過轉為地下發展, 娼妓們利用各式各樣的方法將 ”服務”包裝, 實行掛羊頭賣狗肉.    政府也不會真正趕盡殺絕, 畢竟黃業有其存在價值, 只要不大張旗鼓,  政府一般都會以網開一面的手法處理.    事實上禁娼後賣淫活動轉到地下發展,在灣仔一帶更出現不少流鶯在街頭流連.  此外,缺乏了以往的監察,駐港英軍染性病的比例亦由以往的7%急升至24%,可見禁絕賣淫的政策並不成功。 (3) 笞刑 笞刑 (俗稱"打藤") 是香港自開埠至20世紀中葉一種很常見的體罰。    笞刑是種選擇性的刑罰,它僅施諸於華人身上,而且只罰男不罰女 (香港在殖民年代承襲英國法制,由於英國法律規定打藤只打男性臀部,故香港亦如是).    香港司治界在十九世紀對於笞刑用得很濫,每周都在公眾地方行刑一次,而且每次不只一人(魯迅在《而已集‧略談香港》寫道,報章刊載一名男子在紅磡蕪湖街偷一條布褲,結果被判笞12藤 ).    居民偶犯一點小錯,如不繳付罰款,偷點小物件,都會被判笞刑,而且動輒數十下。    1845年間,英國下議院曾有人對香港笞刑提出質疑,因此,香港有一時期曾停用笞刑,但不旋踵倫敦又批准恢複笞刑,但情形有所改善。  1847年戴維斯 (Sir John Francis Davis, 港督任期 1844年5月8日 - 1848年3月21日)政府制定的 《新警察法例》規定,笞藤不得超過60下。 其實港府司法界與行政當局對於笞刑持不同意見。  這些分歧一半源於人事/政治,一半則是部份英國本國人士和在港的英國人對笞刑的施用表示不滿; 不滿的原因包括 :  一是施用太濫,對於微不足道的小罪都動輒鞭笞數十下;二是太殘酷,受刑人大都傷得很重,有的甚至暈倒或死去;三是這刑法的對象僅以中國人為限,顯然不公正。 早期的笞刑是公開執行,居民可隨意觀看。  據說執行的刑吏 (多為印籍警察) 頭戴紅帽,手持浸透煤油的麻纜鞭打犯人  。   犯人袒背受刑,即使是精壯男人,受三笞後即會暈厥於地。  麻纜一般是用九條皮帶或九根麻繩束在一起做成鞭子,上面更有許多節,一鞭下去會有九條傷痕。據法庭記錄; 1866年10月11日,有個犯人被判受笞三次,執行第三次後因受傷過重,不治而死。 麥當奴 (Sir Richard Graves MacDonnell, 港督任期1866年3月11日 - 1872年4月16日) 上任後通過了當年第十二項防暴安全法例,規定凡用暴力侵犯他人者,除一般判刑外,更可判處公開笞藤。  這法例的用意,本是用來嚴厲對付當時香港盛行的挾私報復以及用凶器劫奪他人財物的罪犯, 但實際上郤變成了專門對付中國犯人的工具,據說中國罪犯不怕死,卻最怕肉體上的痛苦。  有意思的是為免太礙眼, 條文上不便規定笞刑僅適用於中國籍罪犯.  1866年2月,一向僅施用在香港中國罪犯身上的公開笞藤,忽然被法官運用到兩個英國犯人身上。  其時一個名為奧斯丁,米費爾的商船水手,被控用刀戳傷同伴,判處兩年苦工監禁外,再公開笞藤兩次,每次25下。  另一罪犯是約翰,湯普遜,被控犯使用麻醉劑偷竊之罪,判處監禁3年,外加公開笞藤3次,每次50下。 法官使用新頒法例將外國人也判處公開笞藤,在香港實在是破天荒的創舉。  當時旅港的外國人認為,將一個外國人在香港中國人眼前當眾鞭打,實在不可思議, 太丟全體外國人的面子,因此聯名上書麥當奴港督,請求對奧斯丁和湯普遜被判處公開笞藤的判決予以修正。  兩人最終有沒有受笞刑,歷史則沒有記載。 1878年8月,港督軒尼詩( Sir John Pope Hennessy, 港督任期1877年4月22日 - 1883年3月30日)宣佈廢除針對中國人的公開笞刑,此令一出,即遭在港英國居民的強烈反對,伍廷芳則旗幟鮮明地支持港督,認為笞刑有違平等與人權原則,理當廢除。  10月7日,在港英國居民舉行民眾大會,旨在反對港督廢除笞刑。  11月,130多名華人名流署名請求英女皇留任軒尼詩,另有2000名華人簽名要求英女皇廢除香港笞刑。 不過當時的英國殖民地部大臣卡納芬伯爵認為,如果停止對中國罪犯施行笞刑,將吸引廣東的犯罪分子來港犯案.   香港政府為平衡中英兩方的民情, 只廢除了公開笞刑,但在監獄內仍繼續執行.  1950年代政府加強監管,以防笞刑被濫用,規定未滿14歲的犯人不得鞭打超過6下,未滿16歲不得鞭打超過12下,未滿21歲不得鞭打超過18下.  1969年11月25日出版的報章刊載,一名曾有搶劫前科的青年,在街頭以暴力扑頭搶劫勞力士手錶被捕。  法官李福善認出被告有同類案底,過去曾被嚴重警告,如今再度犯下暴力搶劫罪,於是判處他入獄三年外,更要捱打四藤。1990年香港政府正式廢除笞刑, 自此男性犯人不用被打到屁股開花,但現時約有16個國家仍設有笞刑,包括與香港同樣受過英國管治的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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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西環的黃金歲月 提供以上資料

西環的黃金歲月的網誌: http://oceandeeop3000.blogspo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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