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today報導,台灣立法院於1月23日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新增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者,應禁止兒少有上述行為。若父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該條文在初審時對「長時間」定義有歧見,條文保留朝野協商,但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建議,2歲以下應避免使用、2歲以上一次不要超過30分鐘,會朝這個方向研議「合理時間」,並和地方政府討論如何認定並執行。
這條文無疑是太傷兒童的心了,試問那一個年代的兒童是沒有打電動的童年 ?! 雖然「合理時間」還沒有清晰指引,但相信家長定必借勢縮減孩兒們使用電子產品的時間。個人認為,要利用法例去控制使用電子產品的時間,不如加強教育,訓練青年的自律性更加有效,再者,打電動不見得一點好處都沒有,筆者不少的英文生字都是從遊戲機上學回來,所以任天堂 Nintendo 及 Sony Playstation 都是我半個校外的英文補習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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