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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最差,還有更差!

過氣年青人 於 2016-06-03 00:00:00 發表  |  累積瀏覽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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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差質素下降,這現象充斥在各大衙門,主要拜擦鞋文化所賜!大部份被提升上位的衙差,最重要懂得討好上司,能力次之。
上月灣仔警署發生當值警長疑監守自盜,將存放在夾萬內的百多萬元保釋金盜走。
其後有保釋人士向傳媒投訴,指他到警署續保時,竟然有警員在沒有事先通知及解釋下,要求他簽署「文件」,放棄追討二萬元保釋金。他事後感到被騙,故此作出投訴。
據警方解釋,事件涉溝通誤會,已了解當事人欲追討保釋金的意願,會積極栛助受影響人士透過相關法律程序追討財物損失。
我覺得警方處理這問題進退失據,疑犯交了保釋金,取回的意願肯定強烈,何須了解?故為了「了解意願」要求保釋人士簽署「文件」已是一錯,揚言協助受影響人士透過相關法例程序追討財物損失是一錯再錯!
疑犯是應警方要求遞交保釋金,然後等候指示上庭聆訊。警方有責任妥善保管疑犯的財物,如果遺失了的話,警方應設法填補,而不是要求疑犯填寫任何文件。故此,警方說溝通出現誤會完全是混淆視聽,因為那份「文件」不應該出現。
如果警方以有警務人員監守自盜為理據,拒絕給疑犯發還保釋金的話,疑犯有權透過法律程序向警務處處長追討損失!警方發聲明說協助受害人透過法律程序追討財物損失,我相信警方心目中的被告人,應該不會是警務處處長,明顯將責任推卸在那個監守自盜的警長身上!
政府內部對管理財物有既定的程序,在此情況之下,處方會檢視負責的人員有沒有犯錯,或是制度上出現漏洞?保釋金最後由政府填數抑或由犯錯的人員支付?那就要看看最後的調查結果了,但肯定不應由疑犯承擔!
我相信那份「文件」及其後的聲明,應是得到警方高層的默許而發出的。這種差劣的處理方式,或多或少反影到現時衙門管理階層的質素,我只能用一蟹不如一蟹來形容,大家認為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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