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巡理府審理一宗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案件,由於一名控方證人沒有出庭,案件被廹撤銷。青天大老爺不滿,要求案件主管解釋。主管在庭上稱下屬未能說服證人上庭舉證,因為證人以工作忙碌為理由而拒絕出庭,故此最後將已簽發的證人傳票,決定不予派送。唯大老爺不滿意主管的解釋,斥責那位主管及其下屬無視巡理府程序,表示會考慮向他們提出檢控。
我不明白,作為衙差的主管,竟然犯這低級別的錯誤!他如果沒有處理這方面的經驗,應請示上司,或者向律政司尋求指引。作為執法人員,應知由巡理府發出的令狀,必需予以執行。如果證人收到傳票,以忙碌為由,沒有按照指示出庭的話,會被控藐視巡理府,有機會收監。
這件事件的後果十分嚴重,兩位衙差有可能被控妨礙司法公正。除了烏紗不保外,還要面對牢獄之災。我相信他們無意妨礙司法公正,只是意識不到這件事件的嚴重性。衙差質素及對工作的認知,每下愈況,又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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