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百慕大等(大多是島嶼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制定和培育了一些特別松散的經濟地區,使國際人民能夠在其領土上設立一家國際商業公司,通常稱為離岸管轄或離岸管轄。所謂離岸公司,是指在境外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
“離岸”是指在離岸司法管轄區注冊的公司的投資者的意義,但投資者不必前往當地,其業務可以直接在全世界進行的任何地方。例如,在巴哈馬群島注冊一家貿易公司,但其貿易業務交易可歐洲和美洲之間進行。
不少企業以為要成立一間離岸公司資本和規模定是鉅大,事實上的要求和條件可以簡單至一名董事和股東(可為同一人)、提供相關人士的身分證或護照影印本以及地址證明就可以,手續簡單方便。
著名的離岸司法管轄區,其中有許多是前英國殖民地,如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這些區域保留了英國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統的大型基礎。與一般有限公司離岸公司,在稅收的主要區別比較。並通過營業額或利潤稅的做法通常被用在不同的離岸司法管轄區政府只征收年度管理費,以離岸公司,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稅款。除了外部的稅收優惠,幾乎所有的離岸管轄都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私秘性權利,如股東與否,不能對外透露。另一個優點是,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如美國大通銀行,香港彙豐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等。 “離岸”公司可以在銀行開立賬戶,它是金融操作極為方便。
一般來說,這類離岸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著良好的貿易關系。因此,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和擁有高資產的個人經常使用離岸公司。許多希望在海外上市的公司通過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來實現他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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