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8月31日),代表船民的律師團入稟高院得直,澳洲政府的 處理船民怪招 被法官判為「不合法」,這個把800個待審查資格的船民移往馬來西亞的計劃,要馬上停止。
澳洲人現在經濟捉襟見肘,生活不是很安樂,搵朝唔得晚的很多。養這些船民要很多錢,他們來自的伊斯蘭教教國家,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的形象甚差,讓他們留下來篤眼篤鼻;我相信一般的澳洲人,沒有幾個是真心歡迎他們來的。
營中的船民,對法院的判決欣喜若狂,自不待言。不用去馬來西亞,可以在澳洲賴著不走,甚至再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爭取從營中放出。因為這個「好消息」,政府估計會吸引更多人冒險登陸澳洲。
這件事使我聯想到香港近事,由法院判決菲傭申請居留權的資格,鬧到滿城風雨。有人說這豈不是「法官治國」?也有主流政黨祭出「司法獨立誠可貴,港人福祉價更高」的高論;那邊廂政府也推波助瀾、危言聳聽,鼓吹茲事體大,不如把事情交給阿爺決定.....
澳洲有人道組織、人權律師團,義務幫這些船民,那是根據他們的理念而為。為了高調的人道精神,犧牲了澳洲人的「福祉」,這不是人人都欣賞,可沒有人會罵他們是「澳奸」,「手指拗出唔拗入」 。
在民主國家,法例是由民選的國會制訂出來的,必須受到尊重。政府做任何事也必須守法,縱有美妙的措施,法庭裁定不合法就不能做;政府唯一可以做的,是回到會議桌上,另提合法的建議。
法律凌駕一切,但不是一成不變,因有奇難雜症顯示現行法律有問題的話,國會可以修法,當中要經過一定的程序,不可用「國民福祉」為擋箭牌而亂來。
前文:
同情也有限度
進退兩難的難民問題
新聞:
http://www.abc.net.au/news/2011-09-01/gillard-says-ruling-puts-offshore-processing-in-doubt/2866956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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