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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手之最的法官

子貓物語 於 2010-08-25 00:00:00 發表  |  累積瀏覽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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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致金姪女Amina摑警案,論者多指出控方選擇用較輕的罪名起訴,以及由慣性「輕手」判案的法官阮偉明主審,導致判刑過輕。

講到判刑的「輕手」,澳洲的法官都算是數一數二的了。

很多罪犯定罪之後,坐監刑期已經短,法官還即時宣布不用坐足,通常是打個六折至七折就可以申請假釋。有些是判入獄但緩刑,即是坐都不用坐。對初犯者如此還算是法外施仁,但是一而在再而三的積犯,有時都獲得這樣的優待,那些法官是否在「浪費警力」?

這個星期有件案件,一名高級警務人員,涉嫌兼營副業,是甚麼副業?「非法進口和售賣違禁品」-----是槍械零件!結果東窗事發被控,被告在庭上承認控罪。

那個菩薩心腸的法官,怎樣判?看到我 O 晒嘴。

交為期兩年的保金(Good Behaviour Bond,不是罰款) 4000澳元,不用入獄。還有,講明不留案底

「輕判」(a light sentence) 的形象化英文是 a slap on the wrist,好像我們警告小童不要手多多亂搞東西時,撻他們的手腕一下,他們怕你才怪呢。

檢控部門認為法官判刑過輕,正擬提出上訴,複審結果如何,到時才知道。

按照慣例,警務人員犯法,就算法庭判無罪,也許只是技術上打甩,之後警方內部一樣可以紀律調查作出處分,例如降職、停薪、革職。今次被告直認不諱,我希望警隊不會放軟手腳包庇之。

有關報道:http://www.couriermail.com.au/news/queensland/crown-appeals-penalty-against-water-police-chief-alan-magarry/story-e6freoof-1225909098920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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