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新聞,在中文媒體似乎沒有怎樣報道,我在這裡提出來,給大家思考一下吧。
27歲英國青年Jon Venables被控藏有和發送淫穢戀童照片,法官判他兩年監禁。這類新聞現在司空見慣,但是,他不是一般的罪犯-----
1993年,他還是10歲時,與另一個同齡的男童,在超市裡拐帶剛好媽媽疏於照料的二歲小男童;然後帶他到附近的野外火車鐵路邊,用磚頭把他打死。警方根據閉路電視錄影,把他們拘捕。查明兩人並非神經病,與男童也無怨無仇,就是殺個人來過過癮。謀殺罪名成立,法官判「終身監禁」(更正:是「無限期拘留」)。
我們還能怎樣解釋這行為呢?只有嘆句上帝造人有時會失手,造了一兩件特別劣質的產品。
外國的法律就是這樣,就算是終身監禁也有折扣可打,於是在2001年就把他釋放了。
罪犯服刑期滿,釋放之後就是自由人,享有普通人的人權。政府給他一個新名字和身分,把他送到沒有人認識他的地方,讓他過新生活----怕有人認出,「替天行道」把他殺掉。
有些人壞了是不會好的,據說他後來還染上酒癮和海洛英毒癮。天,這麼年輕,還有大把時間為禍世界!果然幾年之後,又來了。
今次他再度被控,法庭還是要用盡辦法保護他,記者和旁聽席都見不到他廬山真面目,審訊過程是法官在一個屏風後面,透過電腦傳送影象,看到他在拘留所內遙距認罪。
法官相信他受到生命威脅,說:"It is a fundamental duty of the state to ensure that prisoners are protected from violence and not subjected to retribution excep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entence of a court” (必須確保罪犯受到保護,不虞有人施暴和報復,只須接受法庭判處的刑罰-----以上乃國家的基本責任」。
BBC新聞:http://www.bbc.co.uk/news/uk-england-merseyside-10820908
他兩年之後(我希望今次坐足兩年) 出獄,政府會再給他一個新的身分,讓他過新生活。
另一則新聞,謀殺兩個10歲女學生的罪犯Ian Huntley,據稱在獄中被其他囚徒傷害,現在控告英國政府保護不周,要求賠償20,000鎊:
http://www.bbc.co.uk/news/uk-england-10825238
我不知道,這是個甚麼世界!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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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子貓物語 提供以上資料
子貓物語的網誌: http://chrisleung1954.blogspo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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