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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警

子貓物語 於 2014-01-05 00:00:00 發表  |  累積瀏覽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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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句公道話,警察的確是工作繁重,包括做了也沒有人知道、吃力不討好,或高危的任務。但是一般市民接觸的,多數是前線的警員,往往是瑣碎的,甚至是有時「擾民」的工作,例如檢舉交通違例。

市民接到告票的時候的憤怒,我完全理解,但罵警察「咁多賊你唔去捉?抄我牌?」是不對的,因為日常巡邏任務和刑事偵緝,是由不同的警員負責的。

我為警察講的話,講完了,不過我認為他們在執法時,也要用點常識,不要以為權在我手就濫做濫告,否則會破壞警方形象和警民關係。


上星期日,本市有個男司機,在市北某住宅區的車位把車泊好,然後前往訪親人,兩個鐘頭之後回來取車,發覺擋風玻璃上夾了張告票,定額罰款44澳元。(Brisbane motorist fined for leaving car window slightly down on hot day )

不是說他違例泊車(市中心範圍幾公里之外的住宅區,通常是任泊的),而是說他「沒有把車鎖好」。

本州交通,車主離開車輛5米,便要拔車匙、鎖車門。車窗要關上---最多只能留5cm的空隙。

車主說當日是30多度的暑熱天氣,為免車廂在烈日下曬得太熱,車窗留了「3-4cm」的空隙;他收到告票,馬上到就近的警署理論,居然能找到發告票的警員對質。

車主問警員「你到底有沒有量過車窗關剩的空隙有多少?」澳洲佬真是又笨又老實,居然答:「沒有,但我的眼力很準的」。

這件事,真的令人產生合理懷疑,是否該警員「無事搵事做」,或上頭對下級警員,有一定數額的「交票」要求。

我想起,以前在香港聽過老差骨講的,巡邏「行Beat」的警員,很久沒有做過可能獲得上司讚賞的case,乃有「放地雷」之舉:自己花幾塊錢,去國貨公司買一支大陸「英雄」牌金色墨水筆,丟在街上,然後在一旁埋伏;待有人拾起離去,就上前拘捕回警署,控以盜竊的罪名!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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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子貓物語 提供以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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