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的澳洲9號電視台新聞特寫,有些大商場因為客人多,擠爆免費停車場,於是外判停車場管理給一間私人公司,執行免費停車二小時半,逾時要付錢的規定。
停車場入口的附近(不設必經之關卡)設了一個按鈕出票機,客人要自己走過去拿一張小票,上面會印著日期時間,然後放在車廂內近擋風玻璃地方。 出票機上有小字說明 ,公司有巡查員定時檢查,如有停車時間超過二小時半,離去前又不自動前往繳費者,公司會核對巡查員抄下的車牌,發出罰錢88元的通知。
很多客人都不知道有這樣的事,之後接到該公司寄來,似足運輸署的罰單。 上面說現在已由收數公司承辦,要付連手續費163澳元! 有人以為是和政府的違例泊車罰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敢不付,乖乖的交錢了事。
節目中記者訪問過維護消費者權益部門的發言人,她的看法並不如此。換句話說,管理公司頂多是提出民事訴訟,你和他們對簿公庭,看法官怎樣判。
他們的必殺技,不只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而是恐嚇不付錢就會把案件上報給統籌每個澳洲人的信用紀錄的機構,結果會make a bad mark on your credit history。你在澳洲 租屋、 申請信用卡、辦屋宇貸款、最小事是手機簽約上台,服務商都會用電腦查一查你有沒有壞帳紀錄,有的話你就麻煩了!
為免因小失大,不過是一百幾十,不少人就自嘆倒霉付款算了。
但是特寫節目揭露,很多人是只沒有拿票,沒有逾時停車,甚至有人沒有到過那個停車場,都收到罰單,原來。巡查員為「交數」亂發的!
記者找到一個在這公司做過幾年的巡查員,和另一個服役中的巡查員,證實公司有交數的要求。他們的時薪十幾澳元,要保住工作," feed my family",就要抄一定數目的牌------他每年為公司開總值超過100萬澳元的罰單。
為了搵食,「沒法」,唯有亂抄和做誣告的票。
令我想起黃子華棟篤笑「十下十下」之「搵食者,犯法呀?」一段:
我只能說,搵食不是大晒。他們這樣做,是歹徒經營商的幫兇,實與犯法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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