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所以香港的法院前面那個著名的拿著一個天平的石像,雙眼是用布條蒙著的。
法律保障好人,也維護被告的權益, 人民不能私自執法和濫用私刑,一切都要由司法幾關處理。但是法庭/主控官/主審的法官的決定,是否能盡孚眾望,儆惡懲奸,那可不一定了。
最近兩宗發生在澳洲的案件,令人嘩然。
2003 年美國人David Gabriel Watson帶新婚太太來大堡礁度蜜月,兩人潛水時太太在水底溺斃,事後他回美國,澳洲警方偵查案情,發覺事有蹺蹊,把他引渡澳洲受審,控以謀殺之罪。此 案月前審結,Watson不承認謀殺,與法庭講數改判誤殺,認罪,法官判他入獄僅4年半,但12年月便可以申請假釋。他被引渡回澳洲拘留的幾個月也算,即 是說他很快會Walk a free man!(http://www.news.com.au/story/0,27574,25590576-421,00.html)
2008 年黃金海岸一名男子Davidson,在朋友家潛入其兒子的睡房,非禮該男童,朋友當場把他逮住,拖出屋外痛打一頓。事後Davidson被控非禮,但是 法官並沒有依照一般的判處入獄,只判他接受Intensive Correctional Order(香港的說法是嚴密「感化」吧)。反而男童的父親,另外被控嚴重傷人,有入獄之虞。(http://www.news.com.au/couriermail/story/0,23739,25651579-952,00.html)
(文章允許轉貼,請具作者名字:梁煥松)
============================================
感謝 子貓物語 提供以上資料
子貓物語的網誌: http://chrisleung1954.blogspot.hk/
============================================